本會會章

下載

香港沙士互助會 會章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一、本會定名為「香港沙士互助會」〔Hong Kong SARS Mutual Help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登記會址設於荃灣永順街38號海灣花園商場UG23A,或經理事會決定之其他地址。

第二條 宗旨
一、幫助嚴重急性呼吸系統綜合症〔以下簡稱「沙士」〕病人、康復者及其家人認識疾病的本質。促進康復者
         間之互助, 發掘康復者之潛能,使他們增強自立和自信,積極地克服生活、學習和工作中的困難。
二、教育公眾了解沙士病人、康復者及其家人的困難和需要。鼓勵和推動康復者融入社會。
三、研究及了解會員的需要,向有關方面反映有關意見,並協助他們獲得適當醫療服務。
四、促進本港及世界各地沙士康復者組織的溝通、諮詢和合作。
五、收集和提供有關沙士的研究、治療和預防之訊息。
六、支持和協助有關查明沙士病因,治療及預防這種病變的各類研究。

第三條 會員及收費
一、 甲.凡曾於本港接受沙士治療之病人或康復者,不分性別,願遵守本會會章,均可加入本會為基本會員。
          乙.基本會員之親屬及朋友,或因沙士而病故之親屬困均可申請成為附屬會員。
          丙.凡申請入會者,須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繳交入會費。發會員證後方正式成為會員。
二、 週年會員大會有權變更會費之數目,並且為增進會員利益起見,得增收其他費用。
三、 附屬會員有權參與本會之活動,但不享有出席週年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之權利。
四、 凡會員或附屬會員離會,不論自動退會或被革除會籍,其前所繳各費概不退還。
五、 凡本會會員均須遵守本會會章及保密責任,如有違反者可由理事會根據其程度之輕重予以書面警告或適當
         之處分或革除會籍。被警告或處分或革除會籍者可向週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上訴,由大會作最後決
         定。

第四條 組織法則及管理 組織法則及管理
週年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在此權力限制內,本會由理事會管理。

第五條 週年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 週年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
一、 週年會員大會每年在一月至三月間舉行。
二、 甲.所有基本會員均享有出席週年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之權利。
          乙.衹有依本會會章規定之基本會員始享有在週年大會及特別大會之表決權。
三、 週年會員大會處理之事務如下:
          甲.聽取理事會報告,檢討過去會務,策劃未來會務進行方針。
          乙.進行理事會選舉。
          丙.通過經已審核之上年度賬目,並討論會內財政狀況。
          丁.討論其他事項。
四、 召開週年會員大會之日期,須於大會舉行前三十日由理事會向會員發出公告。
          召開週年會員大會之通知書,則須於大會舉行前三十日連同議程送交各基本會員。
五、 全體基本會員十分一或五十人(以二者中較少數者為準)或理事會請求時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理事會須
         於一個月內召開之。
六、 特別會員大會所討論事項,衹限於議程載者。特別會員大會之決議,與週年會員大會之決議有同等效力。
七、 凡召開特別會員大會,須於大會舉行前七日將召開會議通知書連同議程送交各基本會員。若討論事項包括
          修改本會會章事宜,修改會章之建議須在議程內列明。
八、 週年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員以有基本會員人數五分之一或五十人以上出席為法定人數(人數以兩者中較
          少者為準)。凡週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之決議,除更改會名、本會與其他會合併或聯合或解散事項
          外,若經出席基本會員過半數通過,即屬有效。
九、 凡召開週年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逾開會時間一小時,出席會員仍不足法定人數而告流會時,理事會
          須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開之,但須再發通知書,詳列原因及議程,於開會前七日送交各基本會員。屆時不論
          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作合法人數論; 決議案除依法依章另有規定表決外,以出席會員人數過半數通過為
          有效。 會員大會由會員要求召開則毋需再行召集。

第六條 選舉及秘密投票
一、甲.凡選舉理事,須由理事會負責辦理,每兩年舉行一次。選舉期由每雙數年度的一月一日至同年三月三
                 十一日。
         乙.凡在週年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須以秘密投票決定之事項,概由理事會負責辦理。
二、 所有下列各事項須以秘密投票表決之:
          甲.本會理事及職員之選任。
          乙.本會名稱之更改。
          丙.本會與一間會之合併。
          丁.本會與其他組織或加入任何其他會聯合會為會員。
三、 理事會或其他被委任擔任此項工作之人員,須負責分發選舉票。依照會章定有表決權之會員方可領取選舉
          票。
四、 所有選舉票不得署名於其上,並需於指定時間之內投入已封閉之投票箱內,理事會須派人監督與保管投票
          箱。
五、 凡選舉理事,如遇候選人所得票數相同而未能確定當選者,得由抽籤決定。

第七條 理事會
一、 週年會員大會閉會期間,本會之管理及事務之處辦,概由理事會負責。
二、甲.理事會設理事十五名,每兩年由有表決權會員以秘密投票及一人一票方式選出。
          理事會組織系統如圖示:

組織圖625
          乙.理事會須於選舉年度之週年會員大會舉行前三十日或以前向全體基本會員發出 於理事會選舉提名之
                 通知。理事侯選人須為基本會員,由不少於兩名基本會員提名,連同被提名者之同意書,於通告中所
                 規定之日期前提交,方為有效。
          丙.基本會員以秘密投票及一人一票方式在侯選會長中投票選一位,獲得最高票數的侯選會長將會當選為
                 下屆會長。如侯選會長只得一位,基本會員得以秘密投票及一人一票方式進行信任投票,如信任票多
                 於不信任票,侯選會長即當選為下屆會長。
          丁.基本會員以秘密投票及一人一票方式在侯選理事中投票選不多於十四名,獲得最高票數的十四名侯選
                 理事當選為下屆理事。餘下之侯選理事按票數高低順序為後補理事。
          戊.理事會得於選舉年度之週年會員大會後一個月內公佈理事會選舉結果。
          己.卸任會長及理事須辦理移交會務手續。
三、 理事會理事及會長任期一屆兩年,連選可連任。無論何時選出,概由選舉年度之週年會員大會三十天起
          計,至下次選舉年度之週年會員大會後三十天為止。
四、 理事會最少每兩個月開會壹次,其議程及開會通知書須於會前七天送交各理事。如會長認為必要或經二名
          理事書面要求時,得舉行特別會議,其議程及開會通知書須於會前三天送交各理事。開會時有半數或以上
          理事出席為法定人數。議決案如經出席會議之各理事過半數通過即屬有效。
五、甲.會長如遇有死亡、告退或被革除、或離開香港而離開時間似屬永久性或過度延長或其他原因出缺
                 者,其遺缺由副會長經理事會決議補上。
          乙.副會長如遇有死亡、告退或被革除、或離開香港而離開時間似屬永久性或過度延長或其他原因出缺
                 者,其遺缺由其他理事經理事會決議補上。
          丙.如有理事出缺,則由對上一次理事選舉之後補理事補上。
          丁.如有理事出缺而無後補理事補上,其他會員經會長提名並由理事會決議通過即可加入成為當屆理
                 事。經由會長提名並由理事會決議通過加入成為當屆理事之人數不得超過五位。如出缺時距當屆理事
                 會任期屆滿不足三個月,不必進行補選,出缺職位由其他理事兼任。
          茂.除會長外,副會長(內務)、副會長(外務)、秘書、司庫等職位將由當選的十四名理事,自行選出.其
                 他理事可經理事會決議調動職位。
六、 理事會須達成本會各項宗旨及保障會款不致被濫用及盜用。並須於會章第九條第四節之限制內定如何將本
          會會款作投資之用。
七、 理事會須訓示秘書及其他理事或辦事人員辦理會務,於必要時得聘用書記或辦事人員,並得於認為有良好
          及充份理由時將此書記或辦事人員解聘。必須時理事會得委任小組委員會辦理日常及其他會務。
八、 本會任何理事或職員如有溺職、不忠、拒絕執行理事會之決議或其他任何行為損害會方權益而有足夠之證
          據,可由理事會全體理事三分之二或以上通過予以停職或解職。凡經理事會停職或解職之理事或職員有權
          向週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上訴,以作最後決定。如被停職或解職之理事或職員要求理事會召開特別
          會員大會處理其被停職或解職之事項,理事會不得拒絕其要求,並須於接到其書面要求後一個月內召開。
九、 理事會對於任何會員認為其行為有損害本會權益,經證明有據者,得予以書面警告或適當之處分或革除會
          籍。此等被警告或被處分或被革除會籍之會員有權向週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上訴,以作最後決定。
十、 理事會之決議,所有會員均須遵守。
十一、 所有職員及理事均須清繳一切會費。
十二、 理事會得委任社會賢達及醫學先進為當年名譽顧問。該等顧問可得理事會邀請列席本會各種會議,以
              備諮詢,但無表決權及不能干涉本會行政。
十三、 曾任本會理事會會長而不再在理事會任職者,經其本人同意,得被委任為本會之名譽顧問或名譽會長。
              如其為基本會員則仍享有表決權。
十四、 理事會成員不得收取任何薪酬或受聘於任何受薪職位。

第八條 本會職員
一、 會長:
          甲. 凡舉行週年會員大會、特別會員大會及理事會會議,均由理事會之會長充任主席,並負責會議之妥
                   善進行。遇表決議案時贊成與反對人數相同,得加投一票決定之。每次會議紀錄於通過後即簽名於
                   其上。
          乙. 會長須聯同秘書及司庫統理會務,並設法使有關人等遵守會章。
          丙. 會議須按本會章第十八條第二節規定,獲授權會同秘書或司庫,以及由理事會特別為辦理此事而委
                   任之一名職員或表決權會員連署每一須加蓋本會公有印章之文件。
          丁. 會長或副會長(內務)或秘書須會同司庫代表本會簽發銀行支票。
二、副會長:
          副會長須執行理事會規定之職務,協助會長管理會務。如會長因會務或其他原因離職出缺時,由理事會於
          兩名副會長中推選一人代行會長職權,直至會長回任或由理事會依會章委出人員填補之時為止。副會長
          (內務)或會長或秘書須會同司庫代表本會簽發銀行支票。
二、 秘書:
          甲. 須依據會章及遵照週年大會、特別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指示辦理會務。
          乙. 秘書須安全保管本會之公有印章。
          丙. 秘書須保管本會之會員名冊。
          丁. 秘書須遵照理事會指示擬訂提交週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之議程,並依照理事會議辦法將議程
                   送交各基本會員。
          戊. 秘書須草擬提交週年大會之週年會務報告書及特別會員大會所需之其他報告書。
          己. 凡理事會開會,秘書須負責擬訂議程及紀錄其議案。
          庚. 秘書須按會章第十八條第二節規定,獲援權會同會長,以及由理事會特別為辦理此事而委任之一名
                    職員或有表決權會員連署每一須加蓋本會公有印章之文件。
          辛. 秘書或會長或副會長(內務)須連同司庫代表本會簽發銀行支票。
三、 司庫:
          甲. 司庫須負責保管本會所有現金、款項及投資,並對於本會名下之一切款項來往,須作正確詳盡之記
                    賬。每次理事會開會時均應提出財政報告,並須編製週年賬表以備稽核後提交週年會員大會。在會
                    中,司庫除無權表決財政議案外,有發言權及表決權。
          乙. 司庫須按本會章第十八條第二節規定,獲授權會同會長,以及由理事會特別為辦理此事而委任之一
                    名職員或有表決權會員連署每一須加蓋本會公有印章之文件。
          丙. 凡有會員索取本會之週年核訖收支賬表及資產負債表,司庫須即發給,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丁. 司庫須連同會長或副會長(內務)或秘書代表本會簽發銀行支票。
          戊. 司庫須將超過一萬元之款項存入理事會指定之銀行,餘數應放在安全之地方,由其保管。

第九條 會款之動用
一、 本會之會款可由理事會動用作任何根據會章並乎合本會宗旨之合法用途。
二、經常費之用途如下:
          甲. 支付本會審記之薪金及職員處理會務之津貼與費用。
          乙. 支付管理本會之費用,包括審核賬目費用在內。
三、 投資:本會經常費除應付日常支銷外,如有盈餘得由理事會決定將之購置地產或會所,或其他投資,但須
          經過週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批准。
四、 本會之財政年度於每年一月一日開始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止。
五、 本會之會款及任何資產均只能用於會務及達成本會宗旨之活動上而不得以任何方式分派予本會會員。

第十條 保密責任
各會員(包括附屬會員)必須嚴格遵守保密責任,並尊重其他會員(包括附屬會員)的私隱。若任何會員未經有關會
員(包括附屬會員)同意而向他人洩露其個人資料,理事會可按本會章第三條第五節規定處分。

第十一條 科款
一、理事會認為需要時,得向所有會員科款,會員方面不得拒交,但反對者有權於週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
          會提出討論。
二、凡會員於指定科款日期起三個月內仍未繳交應科之款項則作欠繳會費論(參看會章第三條第四節)。

第十二條 核數員
一、核數員一名或多名在週年會員大會委任或選舉之。非本會會員亦得被委任。
二、核數員於每一年會計年度終止後或需要時,即須盡速將會內經常費及福行費賬目及補助賬(如有補助賬
         者)核算,審查簿冊及證明其是否正確,又須造具報告書,在週年會員大會向各會員報告,其報告書一份
         須放置在本會事務所內明顯地方,以便會員查閱。

第十三條 查閱簿據
凡本會基本會員或該會員之授權代理人,均得查閱本會賬簿、登記會章及會員登記名冊,但應事前向秘書或司庫申請,給予充份合理時間,俾得檢出待查之文件。

第十四條 會員投訴
會員如有對會務不滿,得向理事會提出書面投訴。理事會在任何情況下,本經決議,不得拒絕此項投訴,並須邀請投訴人陳述詳情。如理事會認為該項投訴不能接受時,須予以書面答覆。

第十五條 醫療及復康教育工作 醫療及復康教育工作為會員之醫療及復康教育,本會得集會或設立講座和訓練班及刊行報導會方活動之期刊,並得出版刊物或用其他方法以增進會員對醫療及復康之認識。

第十六條 會章
一、本會事務所須備有登記會章一份,以便會員隨時查閱。
二、週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有權訂立、變更、修正及廢止本會章。任何週年會員大會提出之修改會章動
         議,須於大會舉行前二十八日提交理事會,並於議程內刊明。
三、解釋本會會章各條文之權屬於週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惟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於必要時須
         解釋會章及斷定會章內未有適當規定之各點。

第十七條 解散
一、本會必須有全體基本會員三份之二以上以秘密投票按示同意方得解散。
二、遇前項解解散時,本會所欠一切合法債項皆須清還,餘款捐給與本會有相同宗旨的慈善機構。
三、本會解散時,秘書須呈報有關當局。

第十八條 公有印章及契約 公有印章及契約
一、本會須設備一公有印章,由秘書安全保管之,衹有理事會議決同意時始有權使用之。
二、凡經理事會為本會訂立之契約或文件應蓋有本會之公有印章者,須由理事會特別為辦理此事而委任之一名
         職員或有表決權會員簽署,並須由本會會長同秘書或司庫(或根據會章當時理事會成員、秘書或司庫之職
         權者)連署